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引导节能评审机构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节能评审机构。
第三条【管理方式】 采用积分制方式管理,节能评审机构完成项目评审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地方发改、项目单位分别对其进行打分,重点评估其评审意见专业性、评审服务规范性、评审工作时效性等方面,建立积分档案。采用量化评分,满分 100 分。其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85分、地方发改10分、项目单位5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1、2、3。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对评审机构按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累计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按全年积分排名评定星级,排名前5名的,评为“五星级”,排名第6-10名的,评为“四星级”。积分算法为截至上月末累计积分除以项目数。
第四条【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与评审任务分配、评审机构动态调整相挂钩。
1.实行年度积分末位淘汰制,年度积分排名倒数1名的,从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中自动淘汰;
2.每季度积分排名倒数2名的,在分配评审任务时轮空1次;3.“五星级”四星级”机构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条【信用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对节能评审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条【违法违规处理】节能评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节能评审机构评分表(省级部门评分)
2.节能评审机构评分表(地方评分)
3.节能评审机构评分表(项目单位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