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浙江国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节能审查“双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节能审查“双评估”是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由节能主管部门同时委托2家评审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独立开展评估,提出评审意见,更好地支撑科学决策、精准决策。为规范做好“双评估”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估对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权限开展节能审查或审核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评估重点
(一)合法性。评估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产能置换、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划要求,是否按规定落实用能、用煤平衡方案,并审核平衡方案的可行性和真实性。
(二)先进性。评估项目是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主要用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能效限额标准,项目能效是否属于行业先进水平等。
(三)准确性。评估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相关指标测算是否准确,主要包括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消费量、分品种能源消费量、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等指标,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是否准确。
(四)可行性。评估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适用、可行,所在地能源供应能否满足项目用能保障需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估流程
(一)生成任务。节能处受理节能报告后,在投资在线3.0平台上按顺序轮候制方式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评估(评审机构与节能报告编制机构不为同一家),同步向委内相关处室征集不可行意见。办公室同步分办省经济信息中心开展不可行性研究评估。
(二)开展评估。评审机构接到评估任务后,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等方式,于10个工作日内(含节能报告修改时间,报告修改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报告仍不完善的,予以退回)出具评审意见。省经济信息中心独立提出不可行性研究评估意见。
(三)形成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节能处形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其中,对不可行意见,节能处要逐条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不可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0种情形(见附件1).
(四)提交审议。节能处按程序提交委(局)集体会议审议。节能处先进行项目汇报,省经济信息中心和提出不可行意见的处室补充汇报。经委(局)集体会议审议后,对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节能处按程序出具节能审查或审核确认意见;对不予通过的项目,由节能处及时将相关意见反馈项目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待项目建设条件成熟后再按程序上报审查。
评估流程图见附件2。
四、其他要求
(一)评审机构管理。节能处负责对评审机构进行评估管理,评估结果与任务分配、动态调整挂钩,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二)委内处室协同。节能处牵头负责“双评估”工作。办公室做好分办工作。产业处、高技处、集成电路处、汽车处等处室对项目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工艺及设备先进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新能源处对项目利用非化石能源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节能处负责解释。

附件:1.节能审查不可行情形
2.节能审查“双评估”工作流程图
上一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平衡工作的通知
下一页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国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小姐 联系邮箱:zjgfkj01@163.com 联系电话:0571-88173051 QQ:3044268908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68号易构大厦B座612

©2017 浙江国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80295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