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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碳、绿色发展决策部署,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范做好项目能耗平衡方案编制工作,加强新上项目用能源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实施能耗平衡的项目范围
  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超过省级或所在设区市能耗强度控制标准的,在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需对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原料用能)进行平衡。其中,2025 年省级控制标准继续沿用 0.52 吨标准煤/万元,各设区市控制标准以 2024 年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2020年可比价)为基数,按2025年下降目标测算。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等基础设施项目,无需实施能耗平衡。
二、能耗平衡措施
新上项目的能耗平衡措施包括以下4种方式:
  (一)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指本地区用能单位通过关停、迁建(迁出本行政区)、淘汰落后产能、永久性压减产能等方式减少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需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算或经统计部门核实,并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通过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空间,指本地区用能单位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减少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需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并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新增风电、光伏、核电等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折算形成的用能空间。新增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折算,已投产项目,按照投产后典型年份发电量折算或者近三年平均发电量折算;未投产项目,陆上风电按照2000小时、海上风电按照3000小时、光伏按照1000小时、核电按照8000小时测算,生物质能等其他非化石能源参照省内同类项目平均水平测算。
  (四)项目单位承诺购买省外绿证折算形成的用能空间,以绿证购买承诺、交易合同(协议)等为依据,项目投产后需每年足量购买。
三、严格落实能耗平衡方案
  (一)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须低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平均单位增加值能耗。对2025年7月1日以后开展节能审查、且在“十五五”期间投产的项目,应利用“十五五”期间形成的用能空间予以平衡,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其中,通过淘汰落后、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空间须纳入2025年地方能源消费基数。利用省外绿证平衡的能耗量占新上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重原则上不高于50%。
  (二)项目投产前,各项能耗平衡措施均应落实到位,能耗平衡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节能验收和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
  (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新上项目能耗平衡方案管理,在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传并确认项目能耗平衡方案及相应佐证材料。
  (四)“十五五”时期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后,逐步探索建立以化石能源消费量为主的能耗平衡机制。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平衡方案(参考)
上一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一2027年)》的通知
下一页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节能审查“双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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